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因公租用车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绍兴文理学院因公租用车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学校因公租用车辆行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公务出行,降低用车成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部门)”)因公租用车辆行为。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用车辆,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
四、学校采用定点租用车辆办法。每年学校公布经绍兴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入围公司名单。各单位若需租用车辆,直接联系入围的租车公司提供用车服务。
五、租车费用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按预算执行。
六、各二级单位(部门)凭出车单和发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每月结算一次。
七、租用车辆的排气量、车价等不得超过公车配置标准。
八、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得擅自租用定点公司以外的其他车辆。遇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的,须经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附书面情况说明。
九、各二级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因公租用车辆规定,加强过程管理,严控廉政风险。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