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为保障学校公务出行,降低用车成本,学校对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了询价并确定了定点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
1.9座及以下车辆(小汽车、商务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市交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路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方向汽车有限公司、绍兴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座以上车辆(客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市交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新旅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外事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车辆租赁服务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车辆租赁服务的相关事项说明。
1.在学校遇外事等重大公务接待时,有权指定租赁车辆、车型,且租车费用不变,若定点单位不能提供累计满3次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定点单位未经学校相关租赁人员许可擅自变更驾驶人员、取消预约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服务,上述情况每出现1次,扣质保金200元;累计满3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3.学校教职工只能从公布的定点单位租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4.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车辆租赁服务可参考执行。
四、财务报销相关事宜。
1.车辆租赁服务费用采用按次支付。
2.超基础里程数(含长途)费用结算时必须剔除半日、一日基础里程数。
3.超时、超里程结算时,租赁费用只能按超里程方式进行结算,不得累加。
4.车辆租赁报销时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租车费用结算清单》。
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