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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学校2019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2    点击次数: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为保障学校公务出行,降低用车成本,学校对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了询价并确定了定点单位,自20191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

1.9座及以下车辆(小汽车、商务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市交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路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方向汽车有限公司、绍兴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座以上车辆(客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市交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新旅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外事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车辆租赁服务时间。

201911日至20191231日。

三、车辆租赁服务的相关事项说明。

1.在学校遇外事等重大公务接待时,有权指定租赁车辆、车型,且租车费用不变,若定点单位不能提供累计满3次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定点单位未经学校相关租赁人员许可擅自变更驾驶人员、取消预约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服务,上述情况每出现1次,扣质保金200元;累计满3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3.学校教职工只能从公布的定点单位租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4.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车辆租赁服务可参考执行。

四、财务报销相关事宜。

1.车辆租赁服务费用采用按次支付。  

2.超基础里程数(含长途)费用结算时必须剔除半日、一日基础里程数。

3.超时、超里程结算时,租赁费用只能按超里程方式进行结算,不得累加。

4.车辆租赁报销时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租车费用结算清单》。

 

 

 

 

 

 

 

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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