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镜湖校区南区超市经营权项目
招标编号:WL14-6-14
首次公告日期:2014-7-2
更正日期:2014-7-8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中第三条及第七条第9、10款
内容变更为:
三、承包经营费用
1、乙方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经营期间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经营期间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经营期间按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向甲方上交场地承包费用。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乙方在2014年9月1日之前支付,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时由甲方返还乙方(不计息)。
2、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三次的承包费用乙方应在2014年8月1日前、2015年8月1日前和2016年8月1日前付清,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收取日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乙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合作经营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乙方须承诺允许使用甲方一卡通进行刷卡消费。乙方的刷卡所得营业额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该月月底。刷卡消费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甲方代收代缴)。
10、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监督,遇到甲方用房统一调整时,应无条件服从,直至提前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时经营管理费按实际营业天数结算)。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及时搬出房屋内全部财物,从协议合同之日起2天后,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处理。
更正理由:采购人要求。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中心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