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绍学院发〔20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招投标、采购工作效率,保证招投标、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是指未列入绍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拆除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采购货物、服务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规范、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项目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采购办”)设在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招投标与采购法规制订学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确定每次招标采购的评审专家,受理招投标与采购投诉。
第八条 中心是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法规和制度,制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组织实施招标、谈判、询价、采购等活动,发布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受理招投标与采购质疑,负责招投标和采购资料、档案收集归档等。
第九条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文件起草,参与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3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要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决策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能、技术参数、参考品牌等重要指标,集体讨论、确定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方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招标与采购预算,,审核招标与采购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审批,下达招标采购任务,协助编制招标与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负责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核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对招投标与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视情节进行处理,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十四条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符合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绍兴市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
采购程序为: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绍兴市财政局,经绍兴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中心负责采购,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餐饮大宗物资、教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后勤服务、房屋租赁、场地出租、经营权承包、资产处置、软件开发及维护、印刷、金融保险服务和运输服务等。
采购程序为:经绍兴市财政局审批为自行采购的项目或未编入金财系统的资金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中心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立项清单和相关项目批文核对无误后组织采购,如果与预算清单和项目批文不一致,需使用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依据后再组织采购。
(一)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二)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科研经费5000元)至50000元(不含)的货物且适合高校竞价网竞价的,按《绍兴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通过网上竞价比公开招标更有利的,使用部门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竞价申请,经中心批准同意后,可通过高校竞价网实施竞价。
(四)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适合网上竞价的货物和服务由使用单位(部门)直接采购(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购活动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2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要做好采购过程的记录)。
第十六条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经常性采购项目,由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每年确定一次供应商,作为各单位(部门)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货单位。中心按年度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良好,经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续签一年,但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七条由省、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复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额度根据绍兴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由中心委托具有政府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中心组织招标,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监理项目、绿化工程、各种维修、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中心负责发布,中心须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或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会同中心进行答疑。
第五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绍兴市财政局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余的由中心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中心批准(3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分管校长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中心批准(3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分管校长同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中心批准(3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分管校长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仍不足三家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中心批准(3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分管校长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只有一家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需在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或采购物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可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章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第三十条招标采购文件由使用单位(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中心共同负责。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编制完成的招标采购文件上签字确认。重大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在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前须经过联审,参加联审的单位(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部门)、学校审计处、学校计划财务处和中心,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文件由中心负责发布。中心须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采购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采购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开标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招标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资格审查前收缴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一般项目不收缴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日,投标代表将投标文件送至中心开标室,由中心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中心工作人员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核实投标代表的身份,并由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和有关内容,投标代表当众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磋商、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由中心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组长由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担任或评标小组集体推荐产生。招标采购项目所涉及单位(部门)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1/3。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由学校科级及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该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须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审工作准备会由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包括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下浮率法)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向中心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会现场须全程监控录像。
(一)最低价评标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三)下浮率法:是指将审定后造价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开,各供应商以下浮率竞标,评审专家小组按各供应商的竞标下浮费率进行评分计分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中心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质疑。中标方、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中心在收到中标方、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中标方、供应商;如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采购结果的,中心提交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八条 投诉。提出质疑的中标方、供应商对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中心未在规定时限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投标采购办投诉;如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采购结果的,招投标采购办提交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徇私舞弊,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受托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必须秉持公正态度,照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三)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受托人、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受托人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中心申请要求回避;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正评审,一旦发现违规违纪情况,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没有按照学校要求进中心招标采购的,学校将不予报销该项目经费,其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承担。
(六)使用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擅自分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严禁在开标前向评标专家打招呼;不得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产品供货商;不得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标采购实质性内容、使学校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七)中心要积极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服务工作,严把招标时间进度,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在内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开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八)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把关预算项目,必须纳入招标采购程序后才予使用,符合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经费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随意预付款。
第四十条 中标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五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投标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等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并参与投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方、供应商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中标、采购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终止中标、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招投标与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使用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签订合同之前需缴纳标文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转入)。中心负责在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中做好备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组建验收小组(基建工程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一般包括:使用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验收小组到场验收时须写出详细的验收报告书,到场人员须签字确认。验收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验收人须在验收结算或入库单上签署意见并报计划财务处作结算依据。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计划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等相关依据材料。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
(一)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须按合同规定并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校一律不与第三方结算。
(二)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材料为,以书面形式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签字同意,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价的20%以内,严禁超进度付款项。
(三)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绍学院办发﹝2018﹞50号文件规定,必须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中心要做好整个招标采购项目书面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负责汇总档案,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则统一存档。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2018年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